市民段先生購買405.3元食品后狀告商場,獲賠4050元
銷售某品牌食品“半邊梅”,包裝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又未能提供該商品的采購、進貨查驗等證據,東莞一家商場被認定故意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法院判令按十倍價款賠償給消費者。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食品包裝說明違法
2015年7月12日,市民段先生來到東莞市沙田鎮一家商場購買某品牌的“半邊梅”30盒,每盒單價13.5元,外加一個大購物袋0 .3元,共消費405.3元。
段先生發現,該“半邊梅”為預包裝加工型產品,但未標注儲存條件、營養成分表等重要產品信息,產品配料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但并未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注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認為該“半邊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015年7月16日,段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商場,要求對方退還購物款405.3元,并賠償4053元。
商場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食品為預包裝食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 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準確標識食品標簽,還應按國家標準G B 2760 -2011《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正確標示及使用食品添加劑。此外,食品銷售商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商場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采購、進貨查驗等證據,可認定其存在故意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段先生作為消費者可以向商場主張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應以其支付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基數計算,為4050元,即13 .5元/盒×30盒×10倍=4050元。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商場賠償段先生4050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面臨十倍懲罰性賠償
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長林健華法官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是一種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到損害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對于生產商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被侵權的消費者無需證明生產商具有主觀過錯;對于銷售商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消費者要證明銷售商存在主觀過錯。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通過審查判斷銷售商有無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比如應當查驗相關手續而沒有查驗等。如果銷售商沒有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即可認定其具有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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