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8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讓豐先生再次看到了希望。在此之前,因為浙江省環保局的一紙通知,豐先生所在企業的產品一直徘徊在整個浙江市場的大門外。
豐先生從事的是環保污染源監測儀器設備的研發生產。2006年11月,浙江省環境保護局下達浙環函[2006]297號《關于推薦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主要儀器設備名錄(第一批)的通知》。因為這一《通知》,豐先生所在企業的產品被擋在了浙江市場之外。
事實上,被擋在浙江市場之外的并非只是豐先生一家。《通知》盡管名為推薦,實際上被推薦的所列產品,只有浙江弘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弘申”)一家生產的產品,和“浙江弘申”控股的浙江環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環茂”)在浙江省內獨家代理的產品。
《通知》同時明確“設備購置經費由縣市環保局向企業收取,由省里統一購買并給予一定補貼”,對未按要求的,“省局不予補貼,同時暫停安排所在縣的其他環保專項補助資金”。
同樣從事環保監測儀器生產的金先生告訴記者,就是這一《通知》,把國內外其他所有環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生產企業的產品排除在了浙江市場之外。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俗稱“環保電子警察”,是設立在排污企業排放口的全天候監控系統,可以24小時自動監測排放口的污染源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作為傳統手工監測模式的有力補充,有利于各級環保部門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和違法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金先生認為,作為政府部門,應該建立的是技術標準,而不是名為推薦、實為強行指定推銷的行政壟斷。
據了解,《(第一批)通知》出臺后,浙江省環保局盡管又陸續“推薦”了第二批、第三批名單,但記者看到,在數據采集儀設備方面始終只有“浙江弘申”一家,其他產品則是“浙江環茂”在浙江的獨家代理產品。
一起向記者投訴的孫先生說,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他們到浙江各地環保部門、排污企業聯系設備推薦,但處處碰壁。一位基層環保部門的同志私下告訴他們,因為環保設備的補貼掌握在省環保局手中,今后還要驗收,再加上省局的《通知》,沒有哪個地方、哪家企業敢購買其他的產品。
揭秘“浙江弘申”
據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浙江弘申”是一家私營企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女士出生于1975年,占股50%,其父張某某占股25%,其夫鄭某占股25%。
同時,“浙江弘申”在“浙江環茂”占有35%的股份,張女士同時出任“浙江環茂”總經理。而“浙江環茂”是由浙江省環保局下屬的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環科院”)組建,其中“環科院”占有36%股份;“環科院”的部分主要領導占15%股份,杭州世源招標代理公司占“浙江環茂”14%股份。但令人驚異的是:杭州世源招標代理公司又是“浙江弘申”董事長張女士的公司,張女士以其母親徐女士的名義,占有該公司50%股份,關系人陳先生占50%股份。
“也就是說,通過浙江省環保局掌控的權力,一家私營企業控制了整個浙江省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設備的市場。”豐先生說。
記者同時了解,“浙江環茂”的前身是浙江環科自動監控技術有限公司,而浙江環科自動監控技術有限公司一直是“環科院”及其員工擁有資產的直屬企業。也因此,在許多基層環保部門的同志眼中,“浙江環茂”是浙江省環保局的下屬單位。
業內人士說,浙江全省環保在線監測市場包括從設備供應、安裝建設、到運行維護的三大塊市場,其總量保守估計在30億元以上。而據了解,到今年5月,在浙江1452家重點污染企業中,有1352家企業與“浙江環茂”簽訂了合同。“另有近400家不在1452工程建設計劃之列的企業也與‘浙江環茂’簽訂了協議”。
據介紹,由“浙江環茂”提供的這些設備每套近20萬元。浙江某市的一位環保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省環保局有要求,他們無奈拒絕了所有其他污染源監測儀器設備研發企業的產品準入。
在該市,一家造紙企業的相關負責人苦笑著對記者說,他們去年四五月份就被強令要求安裝了設備,但直到最近才驗收。“設備在一年間一直是一種擺設,這與他們當初急迫的安裝完全不同。”
省環保局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對于浙江省環保局的浙環函[2006]297號《關于推薦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主要儀器設備名錄(第一批)的通知》,浙江省一位資深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通知》涉嫌違反多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一、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該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今年3月18日,環境保護部出臺了環發[2008]6號文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辦法》第23條第4款規定,環保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及謀求個人和單位的利益”,第5款規定,環保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辦法》從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而據記者了解,事實上,早在2004年11月8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就曾頒布第23號總局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其中第20條第2款明確規定:“(污染治理設施運營)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令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對此,有業內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浙江省環保局關于推薦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主要儀器設備名錄的做法,是變相地對運行單位資質進行限制,額外增設門檻,以達到扶持一家、排斥其他的目的,從而壟斷整個市場。
8月4日,記者致電浙江省環保局,有關人士在電話中表示,浙環函[2006]297號《通知》至今依然有效。
另據記者了解,對于在線監測的運行維護,至今經由浙江省環保局上報環保部審批通過的具備運維資質的企業,僅有“浙江弘申”及與之有著“血緣關系”的“浙江環茂”、浙江環信環境自動檢測有限公司(浙江省環保局所屬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下屬企業)等寥寥數家。“這與其他省份均有幾十家運維企業的格局,形成了鮮明對照。”金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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