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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棗夾核桃葡萄干”,屬于普通食品,卻宣傳具有“益氣養神、補血養顏、補肝降壓、抗癌養身、滋補五臟,潤膚烏發等功效”,故涉案企業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罰款5580元。

      當事人: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門頭溝區

      注冊號:91110109634330****

      法定代表人:張某

      經查:我局接到舉報,舉報人稱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在官方網站上宣傳產品“棗夾核桃葡萄干”時使用了“棗夾核桃仁具有益氣養神、補血養顏、補肝降壓、抗癌養身、滋補五臟,潤膚烏發等功效”字樣的醫療用語,涉嫌違反《廣告法》。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在官方網站上宣傳產品“棗夾核桃葡萄干”時使用了“棗夾核桃仁具有益氣養神、補血養顏、補肝降壓、抗癌養身、滋補五臟,潤膚烏發等功效”的字樣,產品“棗夾核桃葡萄干”是一款食品,不屬于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類。這一宣傳內容是當事人委托廣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發布的,廣告費用是當事人支付給廣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絡技術服務費5580元。

      我局于2020年06月0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罰款558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門頭溝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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