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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6-10-18 15:31 原文鏈接: 河南濮陽宣判一起重大污染環境案

      12名被告人違法傾倒600余噸廢硫酸被判刑

      本報訊 (記者 冀天福 通訊員 王潤剛 后利珍)10月11日,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郭某等12人污染環境一案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合議庭依法評議后當庭宣判,認定郭某等12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萬元,王某、孟某、白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并處20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郭某在沒有處置、收購危險化學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在網上發布收購廢硫酸的信息。孟某為山東某化工公司業務員,其在網上發布銷售廢硫酸信息,王某見此信息后,認識了孟某,孟某遂聯系二人與其所在公司簽訂處置廢硫酸合同。白某、杜某分別為該化工公司的營業部經理及工作人員,在明知王某等人沒有處置廢硫酸資質的情況下仍與其簽訂處置廢硫酸合同,以每噸360元價格讓王某處置公司廢硫酸。王某又以每噸330元價格讓郭某處置,王某、孟某每噸分別獲利15元。

      自2014年11月至案發,郭某雇傭高某甲、高某乙駕駛其半掛罐車從該化工公司和河南某化工公司拉廢硫酸。在此期間,宋某、王某丙作為郭某的朋友多次陪同前往。郭某又將廢硫酸以每噸140元價格讓楚某(另案處理)處置了600余噸。楚某將廢硫酸傾倒在通過魏某、王某甲租賃的王某乙的一處廢棄廠院內。

      2014年11月,王某乙廠院周邊田地小麥大面積被污染受損。王某甲、王某乙、魏某協助楚某賠償群眾損失9萬元。2015年3月26日凌晨,高某甲再次將廢硫酸拉到王某乙廠院內時,被當場抓獲。經檢測,該廢硫酸PH值<1,屬于有毒物質中的危險廢物。經評估,污染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害、污染土壤處置費用,污染場地平復費用等共計180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等12名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達1800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王某、孟某、白某、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高某甲、高某乙、魏某、王某甲、王某乙、宋某、王某丙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經合議庭合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本案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致使公私財產損失達一千八百余萬元,后果特別嚴重,根據法律規定,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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